首先,为避免受到行政区划法律规则的干涉,自贸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消极行政权力优先原则,不能主动越过消极行政的界线,而做到这一点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的程序性和公开性,提高制度创新和执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以法律制度保障对政府行为自下而上的监督。
省级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以及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 准确理解权力清单制度 权力清单包括政府权力清单和部门权力清单。
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事务的性质、范围、管理的效率和经济性、公正性等因素,突出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重点。五是上下联动,一方面及时出台中央文件,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和宏观指导。来源:《瞭望新闻周刊》2014年第23期 进入专题: 权力清单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规定,行政职权除由行政机关行使外,还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组织行使。行政权力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能动的作用。
按照国务院要求,各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三是权责一致,按照这一要求,在确立职权的同时要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正当程序来源于英国自然公正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任何人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即避免偏私规则。
关于法的全球化的内涵仍有争论。全球化意味着较少壁垒,对人类共同价值的逐渐认识。[41]李春燕:欧洲良好行政行为法,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139-144页。二是指行政法的发展超越国家的限制,形成全球行政法。
[5]董云武:《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85页。例如,针对国家方面,为了贯彻《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在确定属于世界文化财产的名录时,规定国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秘书处之间的合作与咨询的方式。
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从以前的重实体轻程序到行政程序地位的提高,很多国家也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与规范。除了出现在国际性条约中,全球规制机构也通过对正当程序的规定加强自己的合法性。首先,大陆法系国家逐渐重视正当程序与法治国的理念有关。[17]奥地利率先在1926年制定了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对欧洲大陆其他国家行政法影响极大,随后波兰与捷克斯洛伐克(1928年)、南斯拉夫(1930年)、匈牙利(1957年)、西班牙(1958年与1992年)、瑞士(1969年)以及德国(1976年)、意大利(1990年)等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1]参见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127页。[20]意大利著名行政法学家恩里克?归查尔帝(Enrico Guicciardi)在他的著作《行政司法》一书中指出:因为公共利益法律制度认可这种揭示行政行为无效工具的有用性,允许公民提起诉愿,并可能从决定中获得赔偿,但是不会为此最小程度地破坏原则,即行政法官仅仅审查被诉行为是否与公共利益相抵触,而不是考虑起诉者的个人利益。二是一个人在自己将受到权力的不利影响时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即公平听证规则。其中第1款规定,欧盟公民对于涉其事务享有受到欧盟机构及部门公正、公平及在合理期间处理的权利。
[27]刘飞:《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但全球行政规制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个人,因此全球性行政规则不仅适用于国家,也通过影响国内行政法对私人行为产生效力,甚至直接适用于个人,对正当行政程序的规定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公共利益的界定权属于立法者,行政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公共利益,它是惟一有权衡量公共利益的主体。[52]参见S. Cassese, Il diritto amministrativo globale: una introduzione, in Riv. trim. dir. pubbl.,2005, n. 2, pp. 331 ss; R. B. Stewart,Il diritto amministrativo globale, in Riv. trim. dir. pubbl.,2005, pp. 633 ss。
首先,正当行政程序是全球规制规则形成的一个方面,不仅适用于国家,也可以直接适用于私人。[48]参见[美]本尼迪克特?金斯伯里等:全球行政法的产生,范云鹏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5期,第122-123页。随后在2000年第205号法律修改了行政程序法,作出了许多保证正当行政程序的条款,减弱了以前具有专制意义的条款,比如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确定期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完成程序的义务、不加重程序的义务、说明理由的义务、任何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的表达主体介入程序的权利、协会或委员会作为分散利益表达者介入的权利、参与程序以审查行政行为、递交书面证据与文件的参与权利等等。[6]汤德宗:论宪法上的正当程序保障,载《宪政时代》1989年第4期,第4-5页。总之,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国内行政法之间相互学习借鉴,表现为一种趋同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初步形成的全球行政法的角度来看,正当行政程序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是行政法全球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正当行政程序的发展是行政法全球化的指示器,如何针对这种发展趋势适当地变革本国行政法已然成为各国必须应对的课题。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对代议制民主进行反思。
虽然向民众申诉制度最初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之一,有其产生的特定政治与社会原因,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它也表明在受到不利裁决之前罗马市民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有权要求公开辩论,获得公平审判。宪法法院第一次使用正当程序是在1962年2月23日的第13号判决中,它承认正当行政程序具有法的一般原则的效力,但只约束大区而不是国家,因此当立法者是国家时可以回避它,并且肯定该原则本身不具有宪法原则的性质。
内容提要: 正当行政程序的概念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构成了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基石。一些学者认为这些全球性规则经常会被强权国家所控制,牺牲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种体系会侵蚀那些经常遭到忽视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利益与富有特色的文化传统。
决定程序经由程序原则而法治化,这些原则包括法定听证权的保障、所有参与者‘程序武器平等以及程序的公开化。[23]《意大利宪法》第97条:公共机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其良好运转及公平行政的方式组建。
例如,一些国内的法院通过适用正当行政程序对全球行政规则机构进行制约,较为典型的例子是受联合国安理会制裁的个人在国内法院起诉未经正当程序就认定为制裁对象而被国内法院受理。在这种背景下,西方法律传统的很多特征也发生改变。[28][德]齐佩利乌斯:《德国国家学》,赵宏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60、362页。在代议制民主下,选举的代表往往不能真正地代表选民的利益,一方面,他们一般由少数的政治精英统治,并且受各种利益集团的支配,国家机关与市民社会之间也缺乏有效透明的沟通机制,只有选举已经不能满足人民参与管理的需要。
可以说,正在形成一个全球公共行政的空间。最初它只适用于司法程序中,后来扩展到一切行使公权力的程序。
正如韦德所言: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最后在2009年的第69号法律中进一步强调了在基本给付方面公民的参与。
行政法的全球趋同与全球行政法的形成是行政法全球化的两个方面,正当行政程序在这两方面的发展显示出行政法已经不再是一国之内的法,行政法的全球化已然成为客观事实并会进一步深入发展。[49]同注43引文,第61页。
[46]S. Cassese, Diritto Amministrativo Globule, in S. Cassese (ed.),Dizionario di Diritto Pubblico. Giuffre Editore, 2006, p. 1944. [47]参见龚向前: WTO食品安全争端解决的‘全球行政法思路,载孙琬钟主编:《WTO法与中国论丛》(2011年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01页。公共行政机关的职位,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以竞争性考试的方式获得。欧洲法院最早是在1963年7月4日Alvis一案的判决中就指出,公共行政机关在对其职员作出行政处理时应该使他们能够享有防卫权,它符合公平与良好行政的需要,也应该由欧盟机构所遵守。在尊重机密、职业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有获取涉及其的卷宗的权利。
此外,在很多情况下,正当行政程序并不总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而是国际司法机构通过判例而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们一般从那些规定禁止任意的条款或者关于合理性的条款中推论而来,比如在世贸组织中,上诉机构便从各成员方的法律秩序中提炼出一些基本的或者全球性的行政法原则,成员国的规则制定程序和裁决程序都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根据此宣言,1998年的《奥尔胡斯公约》也明确规定了参与原则,该公约就以下与环境相关的三项权利制定了国际最低标准:获得信息的权利、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和诉诸法律的权利。
[16][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等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从对全球规制机构进行约束的角度而言,涉及到全球行政法本身存在的缺陷。
针对该法令,该法令在页底同样写上说明理由的意见,允许在符合行政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行政复议。尽管提出了全球行政法的概念,但可以看出,这种概念仅是一种描述性的,全球行政法研究的中心问题不是特定实体规范,而是与透明度、参与性、合理决策和确保全球治理合法性有关的既有或者潜在的原则、程序规则、审查机制和其他机制。